据悉★★,原告某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小区楼栋(共四期工程)提供外墙涂料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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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敏锐捕捉案件争议焦点,即工程款能否立即给付的时间问题。并且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四起案件的诉讼将是一场长时间的拉锯战,不利于企业健康经营★★★,双方又是长期合作关系,如果能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问题,既能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更能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四期外墙涂料施工,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索要剩余款项★★,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为此★★,承办法官先是与原、被告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并通过电话等方式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
近年来,该院积极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以专业审判引导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及时梳理矛盾纠纷焦点,促使当事人在短时间内达成调解,有效减少双方诉累、提升审判效率★。(刘栋)
该案的成功调解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又缓解了被告方的经营压力,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成功化解了同一原被告之间的四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承办法官知悉情况后★,考虑到双方合作基础较为扎实,一边劝说原告希望其能理解被告的难处,给被告“喘喘气★★”的时间,使其能够履行还款义务★★★。一边向被告分析利弊,耐心释明不履行债务的后果,引导被告思考公司更长远的发展★★★。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同意延期至3月给付工程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调解协议,四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